房屋轉租注意事項及限制條件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的房屋再次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然而,并非所有情況下都可以隨意轉租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存在一些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
1. 承租人拖欠租金: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按照合同約定,房屋不能轉租。
2. 擅自搭建: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也不能轉租。
3. 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時,轉租人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申請并取得許可證。
1. 租賃期限: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2. 轉租手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承租人需要賠償損失。
3. 出售通知:如果出租人打算出售租賃房屋,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租賃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地產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以及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轉租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和限制條件,承租人在轉租前應了解相關規定,并按照要求辦理轉租手續,以避免違法行為帶來的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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