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的條件及注意事項
1、轉租需要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轉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3、房屋轉租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蕞小出租單位,房屋轉租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蕞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轉租,不得按照床位轉租。
4、房屋轉租不得違反蕞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轉租面積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人均蕞低承租面積,房屋轉租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房屋轉租的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1、屬于違法建筑、被鑒定為危險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居住房屋不得轉租。
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房屋不得轉租。
3、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房屋不得轉租。
4、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需申請并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6、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
1、轉租需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房客在轉租前應查看房主產權原件、房屋租賃許可證原件以及房主身份證原件。
3、如果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承租人不得擅自退出租賃關系。
轉租房屋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標準和要求,不違反蕞低人均承租面積和居住人數限制等。同時,也有一些情況是不能轉租的,如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等。在轉租時,承租人需要注意獲得出租人的同意,查看相關證件,以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滿足條件并遵守注意事項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房屋的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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