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出租房屋管理筑牢社會安全防線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竇店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普安屯村發現房屋所有人張某出租的房屋被用來制販假酒。經查,房屋所有人張某未定期檢查出租房屋使用情況,不履行房屋管理責任,致使該出租房屋存在嚴重治安隱患。對此,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張某限期改正,并處行政罰款一萬元。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廣陽派出所民警在轄區葫蘆垡村發現房屋所有人劉某出租的房屋被利用開設違法場所。經查,劉某作為出租房主不履行房屋管理責任,未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劉某限期改正,并處行政罰款三千元。
近期,房山公安分局青龍湖派出所民警在轄區果各莊村發現一出租房屋內缺乏必要的門窗防盜鎖具等治安防范設備設施。經查,出租人鄭某未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民警經提醒仍未改正,該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鄭某限期改正,并處行政罰款三千元。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頭部款第(一)項規定,
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警方提示
當您在日常生活中,如發現有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出租房屋內可能有違法活動或可能有違法人員居住等情況時,請及時告知屬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民警,警方將及時開展工作,讓我們警民攜手,共同營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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